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因故不能參加宣判時,審判員可否獨自開庭和審判員調動工作時,對其承辦的已經審理終結而尚未制作判決書也未開庭宣判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因故不能參加宣判時,審判員可否獨自開庭和審判員調動工作時,對其承辦的已經審理終結而尚未制作判決書也未開庭宣判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因故不能參加宣判時,審判員可否獨自開庭和審判員調動工作時,對其承辦的已經審理終結而尚未制作判決書也未開庭宣判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因故不能參加宣判時,審判員可否獨自開庭和審判員調動工作時,對其承辦的已經審理終結而尚未制作判決書也未開庭宣判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兩問題的批復
1957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你院本年1月16日〔57〕上鐵法行字第17號請示及附件均已收悉,茲就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因故不能參加宣判,在不改變原來評議時所作的決定的情況下,可以由原來審判本案的審判員獨自開庭宣判;判決書上仍應署審判本案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的審判員需調動工作時,應當把自己承辦的未結案件加以清理。你院南京派出庭所提出的案件已經審理終結,在尚未制作判決書也未開庭宣判以前,原來承辦本案的審判員被調離法院到其他部門工作的情況,是不正常的。在上述情況下,應由誰制作判決書并開庭宣判問題,我們認為,如果不改變原來評議時所作的決定,可以由院長或庭長另行指定審判員代為制作判決書,由該審判員與原來參加審判本案的人民陪審員共同開庭宣判;或者由原來參加審判本案的人民陪審員開庭宣判;在宣判時可向當事人說明不由原來審判員宣判的原因,判決書上仍署審判本案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