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復函
199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經報字第10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確認,亦應當依據該規定處理。但鑒于本案當事人雙方對口頭約定的交貨地點有爭議,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實根據的特殊情況,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