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與第三者結婚,是否違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調解可否提起上訴兩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與第三者結婚,是否違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調解可否提起上訴兩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與第三者結婚,是否違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調解可否提起上訴兩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與第三者結婚,是否違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調解可否提起上訴兩個問題的批復
195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研字第9號報告收悉。茲就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一)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的期間內(即自當事人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天內)與第三者另行結婚,這種結婚行為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上訴審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該第三者結婚,應當再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至于他(她)在上訴期間內和第三者結婚的行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為,要不要給予刑事處分,須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二)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所爭執的權利和利益達成的協議,不發生不服調解而提起上訴的問題。如果當事人一方事后翻悔,原來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后,如認為原調解確有錯誤,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認為原調解并無錯誤而無須重新處理時,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原來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將當事人翻悔的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