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勞動二年后必須減刑及減刑及減刑幅度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勞動二年后必須減刑及減刑及減刑幅度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勞動二年后必須減刑及減刑及減刑幅度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勞動二年后必須減刑及減刑及減刑幅度問題的批復
195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號請示收悉。茲就所提問題答復如下:(一)關于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幅度問題,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對判處無期徒刑罪犯勞動改造中表現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處理。(二)關于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勞動改造二年后,是否必須減刑的問題,我們認為這種罪犯可以減刑,但并非一律必須減刑,減刑與否應視罪犯是否合于減刑條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