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的聯合批復
195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19 院辦 018
你院本年1月 日〔57〕 字第
25 法秘
15號有關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我們研究后,茲聯合批復如下:(一)反革命罪犯已被判刑并交付執行,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將其財產遺漏未作處理,根據當前政策對其財產仍應予以處理時,無須再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二)對于在逃的反革命分子的財產,在反革命分子尚未被捕獲法辦以前,以采用行政手續宣布代管為宜,暫時不必單獨宣告沒收。(三)反革命分子在人民法院審判以前已經死亡,遺留有財產,根據當前政策對其財產應予沒收時,應由人民檢察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于不需要判處其他刑罰而僅應單獨沒收其財產的反革命分子,應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