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可否判處“勞動教養”以及“勞動教養”是否有期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可否判處“勞動教養”以及“勞動教養”是否有期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可否判處“勞動教養”以及“勞動教養”是否有期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可否判處“勞動教養”以及“勞動教養”是否有期限問題的批復
1957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28日法辦字第99號關于對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可否判處“勞動教養”以及“勞動教養”是否有期限的請示已收悉。你院認為,人民法院不能判處“勞動教養”,應依法判處管制。我們同意這個意見。至于判處管制的最高期限,在國家尚未另有規定以前,應仍按“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第6條“管制期限定為三年以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