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反革命犯無上訴權期間判決的案件經再審后是否準許上訴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反革命犯無上訴權期間判決的案件經再審后是否準許上訴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反革命犯無上訴權期間判決的案件經再審后是否準許上訴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在規定反革命犯無上訴權期間判決的案件經再審后是否準許上訴問題的復函
1957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7年3月9日中寅321號電悉。在規定反革命犯無上訴權期間判決的案件,現在當事人提出申訴,經再審判決后,是否準許上訴的問題,可以參照本院印發的“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內的規定,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一審法院,其判決準許上訴;如果是原第二審法院,不準上訴。不能上訴的判決,如發現確有錯誤,尚可依監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