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鐵路運輸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有關案件,現需要再審時,仍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鐵路運輸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有關案件,現需要再審時,仍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鐵路運輸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有關案件,現需要再審時,仍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鐵路運輸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有關案件,現需要再審時,仍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批復
195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
你院1957年2月15日〔57〕廣鐵法辦字第020號請示收悉。在鐵路運輸法院成立以前由地方人民法院判決的有關鐵路運輸案件,現在地方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需要再審時,同意你院意見,應由地方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判,不應由地方人民法院向鐵路運輸法院移送。至于來文所舉劉華違反鐵路規章一案,就所述情況來看,是退回原起訴機關(鐵路公安處)再行偵查的案件(可參閱“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第20頁第17-19行關于補充偵查的部分),不能作為來文所詢問題的一例。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