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問題的答復
1995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5〕110號《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二條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作書面處罰決定書。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更何況系事業編制,故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