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訊員在審訊中提出證據或者提示犯罪事實后犯人才作交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訊員在審訊中提出證據或者提示犯罪事實后犯人才作交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訊員在審訊中提出證據或者提示犯罪事實后犯人才作交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訊員在審訊中提出證據或者提示犯罪事實后犯人才作交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195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月14日法辦秘(57)字第21號函及附件收悉。來文所問按照《1955年肅清反革命分子運動審判工作經驗初步總結》內所提“應該把犯人自動坦白和在法庭上因為證據確鑿被迫招供加以區別”的原則,審訊員在審訊中提出了證據,或者稍稍提示了一下犯罪事實(如審訊員問被告:你在好久某地與某某人怎么樣呢ⅶ)以后,犯人才交待,應作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視其坦白的程度,在處刑問題上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