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訴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的裁定應如何糾正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訴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的裁定應如何糾正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訴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的裁定應如何糾正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訴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的裁定應如何糾正問題的批復
1957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三月二十七日法辦字第151號請示:由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把原審有充分事實作根據的判決,錯誤地認為是事實不清,而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對于這種裁定,應采取什么程序糾正。我們認為,這種裁定就是認定事實有錯誤的裁定,同意你院來文所提第二種意見,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