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對勞動改造犯人減刑、假釋的批準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對勞動改造犯人減刑、假釋的批準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對勞動改造犯人減刑、假釋的批準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對勞動改造犯人減刑、假釋的批準問題的聯合通知
195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
根據最近各地報告和反映,對勞動改造的犯人減刑、假釋的案件各地數量很大。僅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1956年即受理這類案件2295件(不包括清理老弱病殘犯人時由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假釋的部分),相當于該院全年刑事收案的四倍多。其他各地尤其是勞動改造機關較多的地區,這類案件也很多。各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為了處理這類案件,投入了很大的人力,影響了對上訴案件和審判監督案件的及時審判,減弱了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作用;而減刑、假釋案件仍不能及時處理。同時有些高級人民法院由于地區遼闊,交通不便,勞動改造機關距離很遠,也影響到這類案件的及時處理。由于這類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勞動改造機關對犯人的管理教育工作也發生很多困難。因此,不少地區要求把批準犯人的減刑、假釋交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并且有的地區已經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
對于犯人的減刑、假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由省、市人民法院批準。這個條例公布時,人民法院的體制是三級,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后,人民法院的體制已由三級改為四級,省人民法院的分院已不存在。在目前實際情況下,對于減刑、假釋的批準,如果全部由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確有困難的時候,也可由省、自治區四個機關商量酌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但對于原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現在依照案件管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批準減刑、假釋,仍應該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批準的地區,可由勞動改造機關將減刑、假釋案件報送與中級人民法院相適應的公安機關審核后,由公安機關送中級人民法院。在只有中級人民法院而沒有相適應的公安機關的地區,可由勞動改造機關將減刑、假釋的案件直接報送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