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答復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5號《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竊取匯款通知單偽造取款憑證騙取匯款的行為應如何定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遞中的匯款單,采取偽造取款證件的方法騙取匯款的行為,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