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經請字第1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德陽市會計師事務所為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出具虛假驗資證明,并在證明中明確承諾“以上貨幣資金及固定資產業經逐項驗證屬實,如有虛假,由我單位負責承擔證明金額內的賠償責任!币虻玛柺袞|方企業貿易公司注冊時,事實上并無資金和財產,因此德陽市會計師事務所應依其承諾對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的全部債務在其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廠訴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購銷合同貨款糾紛案中,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廠申請追加德陽市會計師事務所為訴訟當事人,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經審理判定德陽市東方企業貿易公司承擔債務后,所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由德陽市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即使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虛假驗資證明無特別注明,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亦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