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能否當證人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能否當證人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能否當證人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能否當證人等問題的復函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廳今年4月6日《關于進一步貫徹各項審判制度和訴訟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內稱:“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當證人".我們意見,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公民不論他與案件有無直接利害關系都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在衡量他的證言時,應當對他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一點,加以斟酌,采納他的證言時需要慎重,真實可靠的證言仍可采用.(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