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徒刑期限的不再發生宣告緩刑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徒刑期限的不再發生宣告緩刑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徒刑期限的不再發生宣告緩刑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徒刑期限的不再發生宣告緩刑問題的復函
195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5月17日〔57〕研字第75號函悉。所問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判處的徒刑期限,應當如何折抵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對這類罪犯不宜用緩刑的意見。因為對于判處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判處的徒刑期限,則判處徒刑期限已經折抵完了,刑期等于執行完了,宣告緩刑已失去了意義。因此不再發生宣告緩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