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應轉送哪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應轉送哪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應轉送哪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應轉送哪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問題的復函
195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廳:
你廳本年5月3日〔57〕司研字第49號函悉。關于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時,應轉送哪一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問題,我們認為,被害人提出的控訴,如有新的事實,并且根據新的事實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同意你院所提可移送原來作出不起訴或免予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意見,被害人的控送如未提出新的事實,人民法院可視被害人提出控送所根據的理由,移送原人民檢察院處理,或者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處理;或者向被害人進行說服勸其撤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