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經他字第10號請示收悉。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我國證券回購業務事實上存在著場內和場外交易的兩種情況,因此,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