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逮捕人犯的手續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逮捕人犯的手續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逮捕人犯的手續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逮捕人犯的手續等問題的批復
195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號函悉。茲就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刑事案件在判決前未逮捕被告人,宣判后可否不再履行逮捕手續而立即送監執行問題,我院本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號復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函內曾經指出,一審刑事 在審理前和審理中未逮捕被告人,無論是在宣判以前還是在宣判以后逮捕被告人,都應當用司法部印發的逮捕證進行逮捕。來文所說“宣判后立即將被告送監獄執行”,想系指第二審判決而言,我們認為,也應當用司法部印發的逮捕證進行逮捕后,再送監執行。茲將上述我院復函中的有關部分抄送你院,請查閱參考。
(二)關于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將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受院長的委托,可以代行這項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