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法院的助審員可否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法院的助審員可否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法院的助審員可否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法院的助審員可否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問題的復函
1957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司法廳:
你廳本年7月30日〔57〕聯辦研字第50號函悉。關于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可否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問題,我們意見,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案件按照本法院的具體情況確有必要時,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某一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也不是不可以的,但如該合議庭的成員中另有審判員時,則仍應指定審判員擔任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