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可否減刑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可否減刑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可否減刑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可否減刑問題的復函
195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軍區生產建設兵團軍事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兵法請字第20號函由公安部和司法部轉來本院處理。現就所提有關減刑的幾個問題,答復如下:一、對于判處有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減刑時,剝奪政治權利部分也可以減刑。對于判處死刑緩刑或無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在減刑為有期徒刑時,也可以將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剝奪政治權利若干年。對于判處死刑緩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在減為無期徒刑時,不發生縮短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問題。因對于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也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對于判處死刑緩刑和無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在減為有期徒刑時,裁定對剝奪政治權利部分未加裁定的,可提請原批準減刑的人民法院考慮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