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判決的反革命案件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是否準許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判決的反革命案件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是否準許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判決的反革命案件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是否準許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判決的反革命案件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是否準許上訴問題的批復
1957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27日(57)高法辦字第16號報告收悉。關于原由你院作為第一審判決的反革命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所作的判決是否準許上訴問題,我們認為,這種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后作出的判決,仍應準許上訴,并在判決書內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為了便于查清事實,及時處理案件,對于上述案件,如果發現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而且以發交你省適當的下級法院審理為宜的,也可以由你院審判委員會作出撤銷原判,發交適當下級法院重新審判的決議。至于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提出申訴后,是否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應視原判決是否確有錯誤,如經審查原判決并無錯誤,即用人民法院名義將審查結果通知當事人,這樣就不發生改判和上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