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委托辯護人及個人隱私案件可否準許被告近親屬旁聽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委托辯護人及個人隱私案件可否準許被告近親屬旁聽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委托辯護人及個人隱私案件可否準許被告近親屬旁聽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委托辯護人及個人隱私案件可否準許被告近親屬旁聽等問題的復函
195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濰坊市人民法院就委托辯護人等三個問題向我院請示,茲就所詢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希研究后徑行酌復。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已委托律師一人擔任辯護人,可否另行依法委托近親屬一人同時擔任辯護人?我們意見,被告人除委托律師一人擔任辯護人外,如果還要再依法委托近親屬一人同時擔任辯護人,人民法院不應拒絕。
(二)……對有關國家機密案件,由律師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在內)擔任辯護人時,人民法院應進行審查,認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許可。
(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個人隱私案件,被告人的近親屬要求旁聽時,可否準許?我們意見,被告人的近親屬如未經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也不應準許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