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問題的批復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24日〔57〕浙刑上字第10號請示收悉。……
至于案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的問題,你院來文提出“中止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進行中,發生了一些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審理的時候所采取的措施,但當這種特殊情況發生了變化,可以繼續進行審理時,就應該恢復審判,如當事人在審判中精神病發作,應中止審理,決定精神病好轉后恢復審理。”我們認為,在法律尚無明文規定前,可暫照你院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