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經本院前東北分院判處的死刑緩刑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認為需要改判時應按何種程序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經本院前東北分院判處的死刑緩刑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認為需要改判時應按何種程序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經本院前東北分院判處的死刑緩刑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認為需要改判時應按何種程序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經本院前東北分院判處的死刑緩刑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認為需要改判時應按何種程序處理問題的批復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15日法二刑字第108號報告收悉。關于原經本院前東北分院核準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當事人提出申訴,經復查后認為需要改判時,可否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問題,我們認為,這種案件的判決經當事人提出申訴后,可先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加以審查,如認為確有錯誤需要改判時,可提出意見,報由我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