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調往內蒙古勞改的犯人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時應如何進行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調往內蒙古勞改的犯人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時應如何進行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調往內蒙古勞改的犯人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時應如何進行審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調往內蒙古勞改的犯人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時應如何進行審理問題的批復
1957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3日法秘字第130號請示收悉。已調往內蒙古勞動改造的犯人,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經審判委員會決議另行組織合議庭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如何進行審理,我們同意來文所提一般可根據卷宗材料進行審理的意見。至于非經傳訊該犯人即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可委托犯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代為審訊,如果犯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距離犯人勞動改造場所太遠,代為審訊確有困難時,可由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將需要查明的問題,詳細寫出,委托犯人所在的勞動改造機關就所列問題當面逐一詢問犯人,將犯人對問題的回答連同所問的問題作出正式記錄,交給犯人自看或向他宣讀,經問明無誤后,由犯人簽名或按指印。進行再審的人民法院接到這種記錄后,可依法判決。在法律沒有規定以前,這可作為解決目前具體問題的一種辦法。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已調往外地勞改而需適用刑事再審程序應如何審理問題的請示 法秘字第13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于一審案件的案犯已外調內蒙古勞改,發現原判決或裁定有錯誤,經審判委員會決議另行組織合議庭按第一審程序審理應如何進行的問題,未能解決。我們覺得,如果派人到犯人勞改隊所在地開庭審理,但陪審員不能帶去;如果把犯人解回審理,路途遠,解押犯人不便,也有許多實際困難。故我們意見可作書面審理,即按原卷宗材料進行審理,如果須要審訊犯人則函請勞改機關代審,將犯人口供寄來。這做法是否可以,特提出請示,希予批復。
195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