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勞改犯人的減刑、假釋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勞改犯人的減刑、假釋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勞改犯人的減刑、假釋問題的聯合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勞改犯人的減刑、假釋問題的聯合批復
1957年10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司法廳:
本年7月27日電悉。關于勞改犯人的減刑、假釋問題,必須慎重處理。為了防止草率減刑、假釋的現象,對勞改犯人減刑假釋的審批程序,仍應按照我院部本年5月11日“關于勞動改造犯人減刑、假釋的批準問題的聯合通知”執行。你省將某些勞改犯的減刑、假釋授權基層人民法院審批的作法,應予改變。來文所提處理距離中級人民法院較遠的勞改單位的減刑、假釋費時問題,可注意改進手續,借以克服某些可以克服的困難。我們認為:即便多花一點時間,從慎重的角度出發也還是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