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仍應向社會公開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仍應向社會公開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仍應向社會公開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仍應向社會公開的批復
1957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
關于依法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是否公開宣判問題,我們認為,這類案件的判決可以公開宣判。如果審理后可以立即宣判,雖無群眾旁聽,仍應立即宣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的決定》中所說的“不公開進行審理”,據我們的理解,是指審理不公開,并非指宣判不公開。其次,某種案件依法可以不公開進行審理,是為了避免公開審理可能產生某種不良后果。審判人員在判決書中敘述犯罪事實時,對于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細節,應注意避免敘述,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應注意保密;為了保全個人隱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名譽,對于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的名字,應注意省略。這樣,公開宣判似也并無實際困難。這點希你院再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