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
1997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1996〕78號《關于訴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否包括執(zhí)行程序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記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具體代理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則代理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