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采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關于不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采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不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采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關于不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采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99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閩行他字第3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采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