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回族男方與漢族女方離婚后對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回族男方與漢族女方離婚后對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回族男方與漢族女方離婚后對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回族男方與漢族女方離婚后對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195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0月23日法民字第136號請示收悉。所詢回族男方與漢族女方離婚后,對子女撫養發生爭執應如何解決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見。此復。
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開民事專業會議時,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與漢族女方離婚后,雙方對婚生子女撫養發生爭執,應如何解決的問題。
我們意見:對這樣案件,應該盡量采取調解辦法解決。如調解不成,可本著貫徹少數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發,進行處理。對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暫判歸漢族女方撫養,但對回族男方須加強說服教育;對哺乳期后的子女,除顯然對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地應判歸回族男方撫養。這個意見,是否合適,特報請你院審核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