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邢震北詢問他在香港與南凈敏所立協議離婚字據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字據證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邢震北詢問他在香港與南凈敏所立協議離婚字據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字據證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邢震北詢問他在香港與南凈敏所立協議離婚字據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字據證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邢震北詢問他在香港與南凈敏所立協議離婚字據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字據證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58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8月23日(57)院請字第13號請示收悉。關于邢震北詢問他在香港與南凈敏所立協議離婚字據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字據證明,應當如何處理問題,我們的意見,邢震北的請求既不是訴訟,也不合請求公證的辦法,人民法院似無從處理。如果雙方所立字據能證明屬實(函詢對方后得到答復也是證明方法之一),也沒有對方不是出于自愿或協議違法的情形,則邢震北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