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民、小手工業者和小商小販違反工商業稅法規的案件是否要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民、小手工業者和小商小販違反工商業稅法規的案件是否要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民、小手工業者和小商小販違反工商業稅法規的案件是否要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民、小手工業者和小商小販違反工商業稅法規的案件是否要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問題的批復
195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17日〔57〕法研字第151號請示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57〕財稅戊字第74號指示所附“稅務機關對違反工商業稅法規的農民、小手工業者和小商小販進行檢查和處理的注意事項”中所提的幾類送人民法院處理的案件,是否要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問題,經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系,我們的意見是:這幾類案件一般是比較輕微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有案情重大復雜需要人民檢察院偵查起訴的,也可由人民檢察院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