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對民事案件上訴人更加不利的判決,對上訴或抗議案件是否必須傳喚當事人等公開審理及受理下級法院未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作為第一審或第二審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對民事案件上訴人更加不利的判決,對上訴或抗議案件是否必須傳喚當事人等公開審理及受理下級法院未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作為第一審或第二審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對民事案件上訴人更加不利的判決,對上訴或抗議案件是否必須傳喚當事人等公開審理及受理下級法院未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作為第一審或第二審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對民事案件上訴人更加不利的判決,對上訴或抗議案件是否必須傳喚當事人等公開審理及受理下級法院未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作為第一審或第二審等問題的批復
195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23日〔57〕法研字第171號請示收悉。茲就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上訴案件中,發現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需要作出對上訴人更加不利的判決時,是否可以直接改判問題。我們的意見是:如果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即使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也應當改判的,可以直接改判。至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他的監護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上訴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加重刑罰的問題,我院已于1957年12月26日以法研字第24110號批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現將該批復的有關部分抄送你院,供作參考。
(二)關于上訴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或抗議案件是否必須傳喚當事人及證人等公開審理問題,按照“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的規定,上訴審人民法院的合議庭在接受上訴或抗議案件并進行審查后,如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并無錯誤,證據充分,即可不再傳喚當事人和證人,而徑行根據全部案卷材料進行評議,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這樣案件審理也就不必再對外公布,判決不開庭宣判也是可以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刑事案件,決定由本法院受理時,應作為第一審案件或第二審案件審判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應當作為第一審案件審判。
(四)來文所問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愿出庭,是否必須為其指定代理人問題。這里所說的未成年的受害人,是指刑事案件的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中的受害人抑或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尚不清楚。這個問題希你院根據具體情況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