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教養院受教養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教養院受教養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教養院受教養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教養院受教養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195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月20日法民字第2號函悉。關于在教養院受教養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管轄問題。經與內務部聯系,在教養院受教養的人(不包括受勞動教養的人)。在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是可以出庭的。因此,這類案件的管轄參照我院1957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號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已抄送你院)精神辦理,也是可以的。這批復曾提到在原告人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前往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的時候,案件也可例外地由原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在教養院受教養人的配偶如果經濟上確有困難,不能前往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的也可考慮作為例外情況,由原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