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與蘇聯公民離婚訴訟應由我國法院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與蘇聯公民離婚訴訟應由我國法院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與蘇聯公民離婚訴訟應由我國法院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公民與蘇聯公民離婚訴訟應由我國法院受理問題的復函
195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2月24日〔58〕法研字第13號請示收悉。所提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答復如下:
居住在我國的我國公民向我國法院提出與居住在蘇聯的蘇聯公民離婚,我國法院應當受理,并按照我國法律進行審判,不必轉蘇聯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