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當前,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仍很嚴重,從境外走私、販運淫穢、反動、盜版激光視盤(VCD)的活動增多;境內還有部分非法光盤生產線未被挖出,非法音像制品在局部地區出現回潮,淫穢色情出版物有重新抬頭的勢頭;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出版渠道對我進行思想文化滲透加劇,一批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出版物流入境內,在一些地區被不法分子翻印出售;盜印辭書、工具書、中小學教學用書及其他暢銷書的活動屢禁不止。為了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凈化文化環境,維護文化市場秩序,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當前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嚴重性、危害性和依法懲治這類犯罪分子,遏制犯罪活動蔓延的必要性。各地法院特別是這類犯罪活動嚴重地區的法院,要把打擊這類犯罪活動的工作切實擺上審判工作的議事日程,對起訴到法院的這類案件,要及時審結,依法懲處。
二、刑法對處罰這類犯罪活動分別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作出司法解釋。各地法院要認真組織刑事審判干部學習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判處這類犯罪分子。對個別特殊情況,如在運用法律時認為對刑法規定不夠明確的,可逐級請示,呈報最高人民法院,但不能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由而不予受理,也不能“等到司法解釋下發后才處理”。
三、對這類犯罪活動的處理,要把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犯罪分子和有組織的、破壞性大的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列為打擊重點。對其中罪行嚴重,但歸案后能夠檢舉揭發地下生產、銷售窩點,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從寬處理。對于零星銷售、數量不大或者罪行一般,歸案后經教育能認罪服法的,也可以從寬處理。但無論罪重罪輕,都要重視對他們進行經濟制裁,依法運用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剝奪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經濟利益。
四、重點地區法院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適時開展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專項斗爭,并注意利用新聞媒介大力宣傳打擊該類犯罪的情況,以取得震懾犯罪,教育群眾,有效遏制這類犯罪活動的明顯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