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全國檢察機關“模范檢察干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全國檢察機關“模范檢察干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全國檢察機關“模范檢察干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全國檢察機關“模范檢察干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人事部《關于全國檢察機關“模范檢察干部”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人發〔1998〕47號)轉發給你們,請即與當地人事部門聯系,落實獲全國檢察機關“模范檢察干部”榮譽稱號的同志應享受的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1998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
根據《關于加強對國務院工作部門授予部級榮譽稱號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發〔1994〕4號)精神,經審核,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月授予的王家駒等51名全國檢察機關“模范檢察干部”為省部級榮譽稱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全國檢察機關“模范檢察干部”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