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復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復》已于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5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1號《關于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進行抗訴能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