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發現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或者與破產企業相關的銀行貸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所涉及的債權保證問題,未能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有關法律規定,致使在確認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上出現偏差,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上述有關保證問題時,應當準確理解法律,嚴格依法確認保證合同(包括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的效力。除確系因違反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等應當依法確認為無效的情況外,不應僅以保證人的保證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違背了保證人的意志,或該保證人已無財產承擔保證責任等原因,而確認保證合同無效,并以此免除保證責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