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能用罰金折服勞役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能用罰金折服勞役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能用罰金折服勞役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能用罰金折服勞役問題的復函
196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0〕院辦字第34號報告收悉。關于海關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罰金應否折服勞役的問題,經與對外貿易部聯系研究后,答復如下:1.海關根據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對外貿易部聯合發出的“海關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幾項規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當地法院應予受理。2.法院對海關移送依法科處罰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應當強制執行,或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適當的刑事處分,不能以罰金折服勞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確實無力繳納罰金,應與海關協商考慮斟酌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