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聯國籍的僑民與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離婚的處理手續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聯國籍的僑民與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離婚的處理手續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聯國籍的僑民與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離婚的處理手續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聯國籍的僑民與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離婚的處理手續問題的批復(節錄)
196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6月13日你院民庭電話詢問關于蘇聯國籍的僑民申請與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離婚的處理手續問題,我們認為,此類案件,應該按著我國婚姻法處理,一般的不需要通過蘇聯駐我國的使領館,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與蘇聯使領館聯系時,應當由當地外事部門報請我外交部決定。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應與當地外事部門共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