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人民法院陪審員是否需要選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人民法院陪審員是否需要選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人民法院陪審員是否需要選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人民法院陪審員是否需要選舉問題的函
196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對你院1961年5月19日關于人民陪審員是否需要選舉的請示信,答復如下:
陪審員制度是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人民陪審員應當依法選舉產生。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臨時邀請符合條件的人參加陪審。
近年來,不少地方對陪審制度在實際上已經沒有執行了。這是不對的,必須堅決糾正。如果你省各地法院也存在這種現象,希望你院督促所屬各地人民法院進行一次檢查,切實加以整頓。對于依法應該實行陪審的案件,必須依法通知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保證他們同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切實糾正任何不尊重人民陪審員的現象。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是否需要選舉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來信請示人民陪審員是否需要選舉的問題。自從1958年大躍進以來,我省各地基層人民法院都改變過去輪值陪審的辦法,廣泛地根據需要實行了就地邀請陪審。因此,幾年來人民陪審員沒有實行按時選舉,原來選出的陪審員都已逾期很久,而且由于幾年來人事變動很大,選舉出來的人民陪審員為數已經不多。根據實踐的經驗,就地邀請陪審的好處很多,因此,是否還需要進行選舉ⅶ因為陪審員的問題涉及面很大,我們不能肯定,特請示你院,請予批復。
196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