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自留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自留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自留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自留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196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本院同意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各地基層人民法院發往外省、區的函件,應冠以省、區名稱和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自留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意見,請各地人民法院參照執行。
附: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自留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等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工作中遇到以下兩個問題,特提出我們的初步意見,請指示:
(一)我們常常收到外省某些基層人民法院來文來信不注明該省、區名稱,致在聯系或函復時發生困難。我們認為各地法院向外省、區發送函件時,應冠以省、區名稱,以便聯系。
(二)我們還常常遇到外省法院將在我區勞改的犯人、留場就業人員和自留人員的家屬提出離婚的案件,轉給我區有關法院審理。由于訴訟當事人不在我區,不便及時處理。我們意見,這類案件最好由提起訴訟當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審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詢意見和了解問題等工作。
以上意見,如認為可行,請通知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