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是否應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是否應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是否應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是否應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批復
196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1月9日〔61〕法民字第299號函已收悉。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問題是否應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我們意見如下:國務院1961年8月20日國公楊字第133號通知指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一支軍事部隊。凡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務的警士,都應當作為服現役,其家屬應當享受和軍屬相同的待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干部的家屬,也應當享受和現役軍官家屬相同的待遇。依照國務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問題應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