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案情和傳訊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案情和傳訊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案情和傳訊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外地法院調查案情和傳訊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的函
196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62年1月27日報告稱: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法庭),委托該院向案件的當事人送達審判文書或代訊當事人,往往對當事人的住址交代不清,查找困難,給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等情。另外,我院也不斷接到一些法院來信,反映有些人民法院,對被委托代為調查案情或代為訊問案件當事人的工作,長期拖延,不予辦理,也不作答復,因此要求我院代為催辦。這種情況,都影響了原辦法院對案件的及時審結。
為了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請你院轉告轄區的各級人民法院,今后委托外地法院代為調查案情或代傳訊當事人或關系人,或者送達審判文書時,應將被調查、送達或被傳訊的人姓名、住址和有關情況,詳細搞清楚,以減少被委托法院查找上的困難;受委托的法院,應對被委托辦理的事項,迅速、認真地辦理,無法辦理的事情,也應給委托的法院說明,以免案件受到不必要的拖延,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