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就審理涉及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先后發出了法明傳(1997)89號、法明傳(1997)203號通知,現就有關問題再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原中農信公司或有負債的處理問題
1998年2月24日,經國務院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農信公司正式解散。國辦發〔1998〕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人員安置和工商企業移交方案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原中農信公司解散后,其法律主體已不存在,公司的股東權益全部沖銷,或有負債和欠繳稅費一律免除,或有資產由中國建設銀行予以追索”。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原中農信公司為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時,對原中農信公司1998年2月24日以后的或有債務應予免除,尚未審結的案件應照此規定處理。
二、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問題
鑒于中農信公司問題的特殊情況,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對涉及原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除中農信公司關閉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之外,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中農信公司被宣布解散之日,即從1998年2月24日起重新計算。
本院法明傳(1997)203號通知第二條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1997年3月19日 法明傳(1997)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農信公司)因嚴重違規違法經營,已被關閉,本院曾于1月6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對涉及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現根據對該公司關閉后清理工作進展情況,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并已于1997年1月4日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19家金融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性分支機構,具體名單附后)為執行對象的執行案件,仍按原判決內容執行,但對于1997年1月4日關閉、托管中農信公司后的利息不再予以支付,具體執行辦法,可由當事人持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3月6日及中國建設銀行3月7日公告規定,向中國建設銀行進行債權登記,或者由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及時與中國建設銀行聯系,并在1997年12月1日后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終審判決的,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恢復審理。受訴法院應當抓緊審理,力爭在上半年內審結。根據中農信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的實際情況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有關公告精神,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對資金利息不再予以保護。判決以后的執行問題,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中的原則處理,并在1997年12月1日前及時與中國建設銀行聯系,或者通知當事人在此之前向中國建設銀行申報債權。
三、鑒于中農信公司已經被關閉,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及其金融性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地位轉由中國建設銀行承接。
四、對于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被告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受理,告知當事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3月6日及中國建設銀行3月7日公告規定,向中國建設銀行進行債權登記。
五、對于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原告的案件,以及以原中農信公司投資、參股的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為當事人的案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恢復審理或恢復執行。
附:原中農信公司所屬19家金融性分支機構名單
1.中農信公司廣東辦事處
2.中農信公司中山代表處
3.中農信公司上海辦事處
4.中農信公司海南辦事處
5.中農信公司廈門代表處
6.中農信公司福建代表處
7.中農信公司浙江辦事處
8.中農信公司寧波代理處
9.中農信公司江蘇代表處
10.中農信公司大連辦事處
11.中農信公司遼寧辦事處
12.中農信公司山東代理處
13.中農信公司青島代理處
14.中農信鄭州公司
15.中農信公司陜西辦事處
16.中農信公司駐深圳代表處
17.中農信公司北海代表處
18.中農信公司河北代表處
19.中農信公司山西辦事處
(1997年7月7日 法明傳(1997)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就本院1997年3月19日下發《關于審理涉及中農信公司經濟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明傳〔1997〕89號,以下簡稱《通知》)后,各地提出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涉及中農信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件,在該公司關閉前經人民法院判決、關閉后送達的一審判決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本院《通知》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終審判決的,以原中農信公司總部和金融性分支機構為被告的案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恢復審理”。中農信公司關閉前判決、關閉后送達的一審判決書應屬“尚未作出終審判決”,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自恢復審理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訴期限。鑒于有關當事人可能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經恢復審理的實際情況,各有關第一審人民法院應在接到本補充通知后,再次通知當事人在重新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提起上訴。
二、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對于有關涉及中農信公司的案件,如屬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遇該公司被關閉的,可以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期間為1997年1月6日至3月19日。不屬于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上述情形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