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關于銷毀和處理敵偽司法檔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關于銷毀和處理敵偽司法檔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檔案局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關于銷毀和處理敵偽司法檔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關于銷毀和處理敵偽司法檔案問題的批復
1962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國家檔案局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檔案管理局: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1962年5月12日(62)法辦秘字第60號《關于銷毀和處理敵偽司法檔案的請示》,是根據四川省檔案管理局關于三臺縣人民委員會提出偽三臺縣地方法院民、刑事案卷的銷毀意見,認為無需保存的敵偽司法檔案可以按照國家檔案局1956年11月13日《關于清理和整理民國元年以來舊政權檔案的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銷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5年11月12日《關于抓緊清理敵偽司法檔案并改善司法檔案管理工作的指示》如何執行的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敵偽司法檔案的銷毀和處理,這是一個涉及全國范圍的問題。在我國解放初期,各級人民法院大都接收了一定數量的敵偽司法檔案。其中一部分屬于政治性的檔案,除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檔案局1956年4月《關于清理敵偽政治檔案的辦法(修正草案)》整理后移交各級公安部門掌握使用外,絕大部分敵偽司法檔案,經過不同程度的清理,仍在各級人民法院或各級檔案機構保存。對于確定這些檔案的存毀,必須考慮它的現實可能使用價值和歷史保存價值,處理時要特別慎重。從目前保管的敵偽司法檔案的利用率來看,雖然并不象我們的法院檔案那樣經常使用,但是如果不經鑒定即行全部銷毀,將來一旦需要利用,就會給我們的工作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至于國家檔案局《關于清理和整理民國元年以來舊政權檔案的暫行辦法》第八條的精神,也不是不加區別地都一律銷毀,而是需要根據檔案的年代和內容擬定確實無需保存的銷毀范圍,經過嚴格鑒定報告核準以后,才能確定存毀。這一條的精神,也是要求慎重的。因此,三臺縣人民委員會提出偽三臺地方法院的民、刑案卷3萬余宗,幾年來無人查找使用,可全部變賣給造紙廠銷毀作造紙原料的作法是不妥當的。我們的意見是:在全國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以前,敵偽司法檔案,仍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抓緊清理敵偽司法檔案并改善司法檔案管理工作的指示》的精神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