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對江蘇省政法三機關《關于打擊投機盜竊活動中追贓情況通報》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對江蘇省政法三機關《關于打擊投機盜竊活動中追贓情況通報》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對江蘇省政法三機關《關于打擊投機盜竊活動中追贓情況通報》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對江蘇省政法三機關《關于打擊投機盜竊活動中追贓情況通報》的意見
1962年6月29日,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
在同投機、盜竊分子作斗爭中,注意要投機、盜竊分子退贓是必要的。但是,這項工作很復雜、政策性很強,應該特別慎重。打擊的鋒芒主要是針對大犯、慣犯和集團犯罪案件,切不可擴大了打擊面,也不要把追贓的面擴大了,不要規定追贓比例。并且在領導上要從嚴控制,防止亂追、硬逼造成違法亂紀。在具體執行時,一方面對應該追和可能追回的贓款、贓物盡量追回,另方面對有些確實無法追回的就不必要求過死,特別在沒收財產做為抵償時,防止使沒有參與犯罪的家屬,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生活上遭受困難。一般要其抵償的應只限于由贓款贓物直接變為其財產的部分。以上請你們研究,有何意見望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