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的管轄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的管轄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的管轄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訴案件的管轄處理問題的復函
196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區鹿寨縣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向我院請示關于申訴案件的管轄處理問題,并對柳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采取照轉的作法提出了意見。
關于申訴案件的管轄處理問題,我們的意見是: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或有關方面提出不服判決的申訴,應當作為案件來辦。對于當事人否認案件事實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據的,適用政策、法律不當的,有刑訊逼供情形的等申訴,應由原審的上一級法院調查處理;一些看來問題不大,需要對申訴人進行說服解釋的,也可轉原審法院處理,上級法院對轉辦的申訴應當盡可能提出應當注意的問題,不能一轉了事。